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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伞”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12-15 4:29:45 人气: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统计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9.40亿,2019年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庞大的交易体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加速赋能,也映射出线上金融消费广泛融入到国民的日常生活。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催生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信贷平台、众筹融资、数字货币等新型金融途径,但由于制度与监管覆盖滞后,频现 “擦边球”现象,严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由此,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金融机构规范行为、消费者金融信息、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金融参与主体做出职责与界定,全面建构起金融消费者权益的 “城墙”。

  目前,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金融模式,发展势头迅猛,相应的制度规范尚未更新完善,导致制度回应,出现监管漏洞。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由于存在操作风险、系统风险,易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引发系列现实问题。

  依据《实施办法》界定,金融消费者是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自然人在金融市场博弈中,属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相比金融机构而言,不仅不可能获取充分信息,在专业知识、数据分析、交易经验、决策、风险鉴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局限性,且易受到金融产品的设计框架、违规营销的影响。就理财产品来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披露,我市存在有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充当存款类产品向年长客户销售的情况,严重违反了理财产品销售;线上理财产品的销售,也存在扩大宣传、夸张宣传、弱化风险提示等现象。银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监管直接接收办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事项3.13万件,同比增长69%。由此可见,由于信息不对称性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趋势下,“金融脱媒”现象层出不穷。国内外研究表明,政策导向、融资交易成本、金融产品创新等因素推动“金融脱媒”应然。资金供求双方避开传统的金融中介,简化融资成本与程序,进行线上直接融资,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无交易信用风险,也使从事违规网贷、高利贷等投机者更有机可趁,金融消费者由于缺乏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容易误入金融诈骗;自然人作为资金供给方参与线上直接融资,所承担的风险往往超过个人可承受范围,且在无法确切了解融资方的公司实质背景的情况下投入资金,造成权益被侵害概率加大,容易落入网络非法集资等陷阱。此外,“金融脱媒”衍生出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P2P 平台等渠道,也打响了“抢人之战”,频现线上营销违规、恶意竞争等现象,信贷市场正常秩序,引发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向中消协、银保监会进行投诉,申请司法诉讼、请求法律裁决等是目前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方式,事前预防机制与事中甄别机制没有起到良好效用。但投诉属于事后救济机制,前提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已到损害,消费者通过渠道,必然会提高的时间成本与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存在追诉失败的风险。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涉及到实体追诉,留存的纸质、电子资料较为齐备,因而追诉成功率较高;线上金融交易涉及到虚拟渠道,目前仍存在监管盲区,易用虚假身份、虚拟背景、套空机制等方式进行伪装,从而实施金融诈骗活动,且留存的资料仅为电子资料,因此追诉难度较大,经历追诉时间更长、程序更为复杂。

  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为金融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信息安全隐患问题。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需进行注册,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面部识别、指纹识别等个人信息,其交易信息都会储存在平台数据库中,但鲜少有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客户信息收集、传递、使用、保存的过程中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机制。例如,在各大线上APP进行购物消费,系统会根据客户的浏览与购买记录生成消费偏好、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信息,为客户推荐相应产品提供选购便利,但也催生出线上售卖消费者信息的产业链,消费者隐私权。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保管不当和监管缺失,消费者身份和交易信息被非法盗取、、买卖用于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制裁却很少。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渐完善,个人征信成为个人信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价值显著提高,因此信息泄露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

  法律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后防线,应、互通释义的准则。最新出台的《民》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界定了隐私权的个人领域,并采用直接方式。同时扩大了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强调了信息使用者在收集、处理、保存等消费者信息管理上的义务。《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旅游法》等均对消费者权益做出了详细的惩罚性赔偿,例如赔偿倍数计算等,增加了侵权成本,进一步完善了侵权惩治机制。此外,《实施办法》将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纠正了以往同类政策侧重于金融安全与效益的特点,进一步明晰了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以及责任与处罚追究等内容,并将监管对象范围加大,具有更广泛的普适性和硬性的惩罚举措。

  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监管机构,加管力度,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事前预防机制与事中甄别机制的重要保障。在制度规则方面,应督促金融机构完善消费者信息机制与追责机制,对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消费者信息管理培训。在软件配备方面,应着力推进线上、线下金融机构聘请专业的技术团队执行金融消费者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将消费者信息管理工作纳入金融机构考核指标工作中,并加大考核权重。在硬件配置方面,保障设备系统的操作安全,不断优化操作系统功能,开展定期系统与检修,提高服务系统的安全系数,让金融消费者放心将个人信息交给金融机构,提升其消费安全感与获得感。再次,金融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准确传递给消费者相关的消费信息与信息,强调信息的使用途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

  法规制度与监督管理作为外部控制体系固然重要,但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才是消费者权益的第一道防线。中国人民银行领头,联同各金融机构,建立了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例如定期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等系列宣传活动,以宣贯最新金融制度规章、普及金融知识,帮助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金融市场、正确看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正确选择适当的金融投资与消费产品。此外,各金融机构还应加强重点消费群体的教育宣传,诸如老年人群体、农村金融消费者群体等,由于其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导致他们跟不上线上金融消费与投资,也难以识别金融风险和进行,因此金融教育资源应当向该部分群体适当倾斜。

  应发挥科技助力金融发展的作用,充分运用科技赋能隔离与降低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风险。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上,运用区块链技术,截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传递节点,追踪责任源头,精准发现与锁定侵权主体与实现定向打击,同时真正达到穿透式监管。区块链技术的“不可逆性”既有利于简化金融交易步骤、缩小交易时差,也有助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源头锁定,起到信息共享的“保障者”作用;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性”能更好地追踪信息泄露责任,有利发挥事后追责功能。作为一种科技工具,区块链形成的去中心化链式传递模式,可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金融机构创新领域之一,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产品多样化、操作便捷化、服务一体化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基于法律层面、管控层面、教育层面和科技层面,探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现状与有待提升的对策,旨在更好地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金融创新产物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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