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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建言压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届电子商务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5-27 15:26:02 人气: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虹伟)4月22日,北京市会电子商务研究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规则与电子数据效力”——第二届电子商务高峰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

  2018年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入开展‘互联网+’行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广泛应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不仅在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信息技术升级换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一带一、精准扶贫等方面也展现出了强大优势,并引领着世界电子商务的潮流。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APP强制索权、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有效规制电商行为、促进电商健康发展,成为了广大电子商务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思考的问题。

  本届论坛围绕数据安全与隐私、电子商务规则与消费者权益、《电子签名法》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等议题,依托电子商务领域的最新研究、着眼当前热点问题,通过“专家会诊”,对影响电子商务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难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讨,并就如何应对电子商务挑战、促进行业繁荣有序发展,提出了真知灼见。

  北京市会电子商务研究会邱宝昌会长表示,要深刻领会习总在全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邱宝昌认为,电子商务法应确立以下规则。1、交易平台的赔付先行的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是压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交易信息规则,给经营者收集信息划红线以确保收集的信息正当、必要;3、消费者权益规则,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电子商务中应充分得到尊重;4、知识产权的规则,平台电商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5、电子商务法应明确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引导规则,创新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企业依法经营,把重监管电商转移到监管交易平台和电商并重上来;6、实施格式合同备案规则,确保平台与电商格式合同,平台、电商与电商辅助经营者的合同、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公平;7、公平竞争审查,培育公平的市场,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邱宝昌还认为,互联网平台主要有信息平台、社交平台、交易平台等,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类电子平台之间呈现出了融合的趋势,但在众多电子商务平台中,交易平台不仅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核心,也是电子商务交易体系(交易平台、电商经营者以及包括电子支付、物流快递等在内的辅助服务者)的核心。就电子商务交易体系而言,交易既是准入、经营等规则的主要设计者、制定者,也是平台秩序的管理者、监督者。在网络交易管理责任承担方面,邱宝昌会长表示,现有的 “避风港原则”和《消法》第44条的“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变化,对于网络交易的管理,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为切实的责任;交易平台基于其资源技术优势及其在网络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优势,应当强化自身以及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与服务活动的电商经营者与辅助服务者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制定公平的规则、合同等方式来细化责任、规范经营,特别是在用户数据信息的收集、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压实交易平台的责任。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应传统定式,首先要抓住交易平台这个“牛鼻子”,市场监管部门主要监管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主要规范电商经营者和辅助服务者,实现监管的层层传导、层层落实;其次,除了制定“超市规则”等新规则外,还应当借鉴行业自律模式以及交管积分制模式进行监管。既要用包容审慎的态度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也要强化规则的制定和责任的承担,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促进其长远发展。

  中国大学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未经允许授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超出法律底线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采集、使用和买卖不仅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而且可能涉嫌犯罪;但是,个人信息性质上属于民事,因此可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处分。个人信息的使用关键点就在于商业使用者是否遵循了《网络安全法》中的“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三个原则。因此,在大数据商业的背景下,网络隐私就像一把双刃剑,法律需要的就是剑柄应该握在用户自己手里。

  中国大学国际院教授冯霞认为,网络隐私权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而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隐私权的较少,加之我国用户隐私权的意识淡薄,实践中用户网络隐私权被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侵权主体既有网络个人用户,也有网络经营商,还有设备供应商。法律的途径就是完善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一是在未来的民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单独的网络隐私权法;三是处理好与国际间的合作。

  本届论坛既是一场学术交流盛宴,也是一次研究的集中展示,通过对电子商务领域各类问题的深入研讨,在深化认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中,也有效的促进了对策的形成以及研究的。同时,本届论坛也丰富了电子商务研究的内涵,将电子商务研究工作推向了更高水平。

  原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局副局长李艳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中国消费者副总编辑张建、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研究部主任陈剑、北京市会联络部主任周远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处处长廉建设、北京市第三中级民三庭庭长候军、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祥北京市会电子商务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等200多位来自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业、律所等机构的电子商务领域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参加论坛。

  本文来源于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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