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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1-2 20:15:39 人气: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第八条 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大千世界的怪事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复审结论。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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