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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宽带不平等条款say NO!深圳市消委对话长城、移动等五大运营商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5-24 9:20:06 人气: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第 客户资料3.2:“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推介业务等,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下,电信公司可以适当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并可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机构提供客户的资信状况。”

  2、《中国移动宽带业务客户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乙方的业务信息或套餐,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3、《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客户权益第5款:“乙方依法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法律法规另有的。”

  以上运营商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得到消费者的授权,但由于该格式合同条款是运营商一方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无法更改该条款,而且在条款中未设置可供消费者选择不同意的选项,实质上了消费者选择的,直接了持卡人的同意权。

  其一,用户个人信息受我国法律严格。中国联通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受的。因为即使消费者违约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也是受到法律的。运营商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主张,违反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必要性原则;运营商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违约信息依法无据,违反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性原则。因此,予以重视修改。

  其二,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应遵循。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经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也有是否同意经营者使用其个人信息的选择权。

  1、《中国移动宽带业务客户服务协议》第三章资费套餐第:“乙方宽带年套餐到期后,甲方可选择延续原套餐(原套餐仍推出的情况下)或乙方新推出的套餐。也可以选择终止本协议;甲方未作选择的,视为甲方同意年套餐到期后自动转为月套餐资费。”

  2、《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二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二)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资费套餐方案,套餐有效期按约定执行。套餐到期后,双方如无,有效期自动顺延。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有效期内或到期后可更换套餐。”

  3、《长城宽带个人业务申请表重要提示》: “2.用户办理业务需填写银行账户(卡/存折),套餐客户资费到期后如需办理续费、资费变更、暂停、注销及其它业务,请在套餐到期前及时办理,否则系统默认按照标准月租计费。”

  其一,单方约定运营商在业务推销时,往往以一年为限,消费者也认定服务期限为一年,一年到期后原合约失效也不再扣费。

  其二,运营商未充分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客观上了消费者对宽带服务的选择权。消费者基本不会记得自己的宽带服务什么时候到期,自然也不会在到期前后提出,运营商当然的将套餐自动顺延,或者有些旧套餐已结束改为价格更贵的新套餐。这种行为不排除运营商利用这种“健忘”故意使消费者继续接受他们意愿的消费项目,客观上了消费者对宽带服务的选择权--这不是诚信的做法,而是不诚的表现,了《消费者权益保》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三,应以消费者实际使用为前提,而非时间界线为前提。大多数运营商在服务期限届满时即默认进入下一服务期,不管消费者有无实际使用,均认为已订立新一期的合同期并直接扣取消费者费用,这是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在用户没有实际使用的前提下,就没有实际履行之说,即便某些情况下因设备没有拆下设备接入本身产生微小流量的也不应认定为实际使用,在此情况下,一旦用户有终止履行意思表示时,不应再计费,而应按原合同期到期自动终止。

  本文来源于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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